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 水罚决字〔2017〕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何永金,男,身份证号码:342324XXXX03056218, 住址: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
经查你 在马厂镇玉屏村九连组和大墅镇刘兴村湖田组附近的马厂河河道内无证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调查笔录
2、 采砂设备
3、 采砂协议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7条、《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现场非法开采的黄砂500吨。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滁州市水利局或36365线路检测中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全椒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全椒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全椒县财政局 ,开户行 中行 账号 175203371809 (备注:006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