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我市境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办理缴存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户申请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汇缴变更清册2份。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应当提供的材料
1、《滁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填写)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建设银行开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由缴存人申报,但原则上不应高于我市规定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应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高缴存额。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于每月8日前及时、足额存入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