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退伍后,因身体有病或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二、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2、退伍时部队的病情证明或退伍前部队医院的病历(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证明);3、回乡后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村委会提出意见—→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并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进行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核后,写出报告连同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办结期限:一年。
五、政策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民政厅民优字[2003]9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