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招投标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切实履行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县政府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县发改、财政等部门。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以下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构建由审计部门主导,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
(一)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当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重点关注;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工作重点是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果需经审计部门复审;投资额200万元(各镇负责建设的项目按1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的审核结果超合同价(不包括未施工部分、暂列金额等)10%及以上的,需经审计部门复审。
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审计部门申报下年度需复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审计部门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是:
(一)竣工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超限额变更的审批情况;
(五)材料价格核定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八)影响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或项目建设费用。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对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前述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在报审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积极协调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进行预审时,或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有权暂停或退回不予审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或按要求提供的;
(二)未提供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与合同一致性审查意见的;
(三)未提供标后监管资料的;
(四)未提供县政府相关会议要求追究中介机构违约责任落实情况资料的;
(五)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存在重大偏差,影响工程价款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相关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七)建设、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或提出的意见无依据、不具体的;
(八)审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款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超过一定范围的,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报批手续的,不得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确定审计期限。除跟踪审计项目外,审计期限应当自接到完整资料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上述审计期限不包括补充审计资料、对账、争议处理等审计部门无法控制的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包括竣工结(决)算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等。
审计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部门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部门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工作过失、过错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和损失浪费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处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全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全政办〔2016〕76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